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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4亿获利18万 老鼠仓李涛案二审:获刑2年 罚50万

2017-11-02 09:50:38来源:
摘要
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23日宣布的《李涛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》,李涛应用担负建信基金治理有限义务公司基金经理,负责治理该公司&ldqu

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23日宣布的《李涛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》,李涛应用担负建信基金治理有限义务公司基金经理,负责治理该公司“建信优选成长基金”账户而控制有关投资决定计划、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,违背规定,应用其实际控制的3个他人证券账户,先于基金账户进行“老鼠仓”交易,时代累计交易金额跨越4亿元。

最终,法院二审判处李涛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0万元。

交易4亿元,获利仅18万元?

那么,李涛的“老鼠仓”具体操作又是如何进行的呢?

根据判决书,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,李涛合计应用3个证券账户,累计操作229只股票,累计买入金额2.84亿元,累计卖出金额1.44亿元;合计生意交易金额达4.2808亿元。不过,关于获利金额,判决书只说起一个账户,为18万元。

具体来看李涛实际控制并应用的三个账户分别是:

一、“左李”证券账户,李涛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雷同股票103支,买入金额共计8067万余元,卖出金额共计3841万余元,获利金额共计18万余元;

二、“谢渝”证券账户,李涛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雷同股票102支,买入金额共计1.8亿余元,卖出金额共计9700余万元;

三、“邱俊生”证券账户,李涛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雷同股票24支,买入金额共计2300余万元,卖出金额共计900余万元。

2008年11月27日至2012年2月17日,李涛任职期内总回报为27.08%,年化回报7.72%,同类排名146位,超基准总回报-7.63%。

李涛案改判参照了马乐案

李涛作案后于2014年11月14日被查获归案,李涛的家眷主动退缴237.27万元。
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,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仁攀李涛身为基金治理公司大年夜业人员,应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,违背规定,大年夜事与该信罕见关的证券交易晃荡,其行动已构成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,且情节特别严重,依法应予惩处。

故判决如下:被告仁攀李涛犯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90万元;拘留收禁在案的237.27万元充公,上缴国库。

宣判后,李涛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李涛的上诉来由是:其为自首,已全额退脏,且能缴纳罚金,确有悔罪表示,其获利额相较于同类案件罪犯情节稍微,一审量刑过重,请求对其减轻处罚,并实用缓刑。

不过,二审法院表示,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仁攀李涛犯法的事实、犯法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伤害程度所作的判决,认定事实清跋扈,证据确切、充分,入罪精确,审判法度榜样合法。李涛并未主动投案,且在取保候审时代,供述内容产生变更,否定本身操作过涉案证券账户,故上述辩护和辩护看法缺乏事实和司法根据,不予采取。

但二审法院参照了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宣布的指导案例61号(马乐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)裁判要点中关于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“情节严重”“情节特别严重”两种情况和两个量刑档次的部分,采取潦攀李涛案获利额较小不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辩护和辩护看法,并予以采取。

二审从新判决,李涛犯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0万元,充公金额不变。并指出,该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李涛是谁?

李涛材料,数据来源竽暌冠Wind资讯

近年来,不少基金经理在“老鼠仓”案件中断送了大年夜好的职业生活,近日,又一宗基金经理老鼠仓案判决结不雅被公开。

公开材料显示,李涛,1997年卒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年夜学金融系,获学士学位。卒业后先后就职于中国经济开辟信任投资公司、西南证券、国泰君安证券公司、新时代证券、中海基金治理公司等单位,曾担负投资银行部经理、行业研究察、基金经理等职。李涛于2005年6月16日至2007年7月9日时代担负中海分红增利混淆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;2007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22日担负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;2008年9月参加建信基金治理公司,2008年11月27日起任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。2011年5月11日起任建信优化设备混淆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。

建信优先基金在李涛负责时代的事迹其实并不曾跑赢过沪深300指数。

而大年夜判决书上也可以得知,李涛1975年11月2日出身,本年42岁。2014年11月14日,李涛因涉嫌犯应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,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,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决定,于2016年12月28日被逮捕;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管所。

法律顾问: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(郭仲喜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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